经典案例12号:张某与广州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更新日期:2025-02-28
经典案例12号:张某与广州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本所代理的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0年3月8日入职广州某公司,其正常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六,2020年11月15日(周日),张某因岳母去世需要奔丧,分别致电公司车间主任、人事部主任、厂长进行口头请假且告知该三领导因事出紧急待返岗后补书面请假申请。但广州某公司的上述三人均要求张某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不批准口头请假,且厂长告知张某如果没有完善请假手续就不上班就按旷工处理。张某则坚持要求回去奔丧,从2020年11月16日至11月21日未上班。广州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以张某旷工天数达到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其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未给予张某任何经济补偿。
张某不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经与广州某公司交涉未果后,向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广州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XXX元。2021年2月25日,该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该裁决,诉请法院: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X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1、被告广州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经济赔偿金XXX元;
2、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2元,被告广州某公司负担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