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13号:中山某公司、雷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更新日期:2025-03-05
经典案例13号:中山某公司、雷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本所代理的案件
基本案情:
雷某于2019年8月6日入职中山某公司处,任职跟单文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时雷某应公司要求书面声明拒绝公司为被告交纳社会保险。雷某于2020年8月15日剖宫产生育一孩,中山某公司未为雷某参加生育保险,亦未支付雷某产假及奖励假工资。雷某未从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取生育津贴。
2020年10月21日,雷某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中山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产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病休假工资、产假津贴,后撤回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产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产假津贴的仲裁请求。同年12月15日,仲裁委作出非终局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于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中山某公司支付雷某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病假工资4760.64元。中山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判决,确认双方于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中山某公司支付雷某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病假工资4760.64元。中山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中山市中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5月11日,雷某再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中山某公司支付产假工资57378.88元。同年6月17日,仲裁委作出非终局仲裁裁决:中山某公司支付雷某生育津贴27968.21元。中山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雷某未起诉。
法院查明,雷某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平均工资为5114.75元/月,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工资总额为7488.51元,故生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33.88元/月。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中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中山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雷某生育津贴27968.21元(编者按:雷某可享受产假128天及奖励假80天,共208天,公司应支付雷某生育津贴(产假及奖励假工资4033.88元/月÷30天×208天=27968.21元)。